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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数据交换工作(试行)规程
日期:2011-09-28   来源:贵州省工商局   作者:管理员   发布部门:遵义工商   点击数:0

贵州省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数据交换标准.doc贵州省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数据交换代码.doc贵州省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数据移送登记表.doc

为了规范我省国家机关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数据交换工作,实现我省国家机关对企业信用信息的共享,加强对企业的信用监督,营造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社会信用环境,根据省政府《贵州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方案》(黔府办发[2003]98号,以下简称“《方案》”)要求和十五家首批参与我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的省级国家机关协商意见,特制定本规程。
  一、本规程所称信用信息共享数据是指依据《方案》第二条要求提取的计算机数据,具体的内容和数据指标项见本规程附件一。
  二、信用信息归集的范围,为登记注册地或主要营业地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含内资、外资、私营)信用信息,均应当纳入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各类信用信息的归集期限,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属于登记、注册、审批、备案、资质认定类信息为在法定效率有效期内的所有有效信息。
  (二)、属于处罚、制裁、强制措施类信息为自2003年1月1日起至今后的有效信息。因复议、终审、重审改变处罚决定的,应当变更信息。
  (三)、属于表彰、奖励、守信类的信息为自2004年1月1日起(以主管单位授牌的时间为准)的有效信息。被撤消或取消表彰、奖励,或发现失信行为的,应当变更信息。
  (四)、因特殊情况,需要在以上时间规定范围外提供相关信息的,由各参加建设单位与共享数据中心专门商定。
  三、首批参与我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的省级国家机关是省高级人民法院、省经贸委、省公安厅、省信息产业厅、省建设厅、省卫生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环保局、贵阳海关、省物价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省工商局负责按照省政府要求设立贵州省信用信息共享数据中心,安装信息共享和数据存储硬件平台。参与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的各省级国家机关,分别负责制定有关规定,归集、整理和向共享数据中心提交本系统内有关企业信用的信息,并利用企业信用信息加强对企业的信用监督。
  四、为了确保各方信息共享,促进“信用贵州”建设,各共享单位应当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强化对企业的信用监督和管理,提高共享数据使用效率。各共享单位有义务整理、录入和按时向共享数据中心提交本系统产生的信用信息共享数据,有权利在数据中心经安全审核后下载共享数据。
  五、共享数据的提交和下载,分为在线(通过互联网或拨号)和离线(磁盘文件)两种方式。首次提交数据量过大的,可以采用离线方式提交。
  六、为了便于计算机处理,特对各部门以磁盘文件方式提交的共享数据格式进行规范如下。
  (一)、数据文件格式:共享数据中心数据库平台MySQL,在线单位通过录入和查询系统直接提交和下载数据,离线单位采用文本文件(.TXT)格式提交和下载数据。共享数据中心文件转换由中心工作人员负责,提交单位文本文件生成及质量由提交单位指定专人负责。
  (二)、文本文件名命名规则:文本文件名由14位拼音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成,具体如下所示。


  第 第 第 第 第 第 第 第 第 第 第 第 第 第 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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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 2位:标识提交数据的单位编码,详见本规程附件二
   第3位:标识该文件所含数据是企业还是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数据, “1”=企业;“2”=企业法定代表人
  第4位:标识该文件内数据的类型,
  “0”:首次提交的数据;
  “1”:首次提交以后的新增数据;
  “2”:变更、改变已提交的数据;
  “3”:注销、撤消、取消、吊销、废止已提交的数据;
  “4”:恢复已提交的数据;
  “9”:其他数据
  第5、6位:标识该文件数据信息分类,详见本规程附件二。
  第7、8位:标识该文件提交的年份后两位数字。
  第9、10位:标识该文件提交的月份。当月份小于10时,前一位补0,如7月记为“07”
  第11、12位:标识该文件提交的日期。当日期小于10时,前一位也应补0。
  第13、14位:标识同一时间提交的相同企业类型、相同数据类型、相同信息分类的多个文本文件,可以从00编至99。
  (三)、文本文件内容及格式
  1、内容:文件中所有字段顺序应当严格按附件一各表的字段顺序排列,各字段内容前面不加序号和字段名。
  2、格式:每一条记录的分隔符为双引号 “ ” ”。
每个字段的分隔符为波浪号“ ~ ”。
  一条记录不允许换行。
  3、第一条记录为本文件记录信息条数

  七、共享数据交换时间规定
  1、首次数据提交完成时间:2004年9月30日前
  2、首次提交数据调试、整理时间:
  2004年7月1日至2004年9月30日
  3、其他数据类型数据提交时间:
  (1)在线提交: 每月5日至15日
  (2)离线提交: 次月1日至5日(节假日顺延)
  4、急需改变的数据提交: 随时
  5、数据下载:
  (1)、在线下载:所有工作日的工作时间内(系统维修、维护和数据整理时间除外)
  (2)、离线下载:次月1日至5日
  6、零星数据查询:随时
  7、具体每一类信用信息共享数据的提交时间,由各参加建设单位与共享数据中心专门约定,但原则上应保证于2004年9月30日前完成本级数据提交,2005年上半年完成全省数据提交。
  八、各单位在提交电子文档的同时,对企业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信息,应按《方案》要求,在数据提交完成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同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加盖本单位公章的提交信息审批表;
  2、加盖本单位公章的移送信息通知书和登记表;
  3、加盖本单位公章的,载明被公示企业名称、公示内容、公示时限等内容的信用信息公示审批表;
  4、本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5、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书;
  6、需要提请有关部门限制的行为和限制期限通知书;
  7、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九、省工商局信用信息共享数据中心负责共享数据的管理和维护,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平台上载信用公示数据,未经有关单位同意或未收到书面材料的信息不予公示。
各共享单位如发现提交的数据有误,或数据不准确需要撤消、更改数据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数据中心作出修改。未接到书面通知原则上不予修改。
  十、信用信息共享网络结构如附件三所示。
  十一、本单位提交信息的审批表和信用信息公示审批表由各提交单位自行制定,移送信息通知书和登记表如附件四,该表格可以在共享数据中心下载。
  十二、本规程由参与信用信息系统建设的十五家单位协商制定,共同遵守执行。遇有情况变化时,共同协商修改。


二00四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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